文章分析认为,由于投标保证金具有缔约担保的性质,除法定情形外,基于民法自治的原则,招标人在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参与投标,应视为对约定的接受,并在违约情形下承担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三种不予返还保证金的情形。第一种是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第二种是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第三种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向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顺利立案并审判。3、法律关系分析招投标是招标人在工程、服务、货物采购
招投标是公司寻求订立合同机会的一种常见方式,一般而言,投标人中标后会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积极履行以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投标人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应当如何处理?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审结一起因招投标引发的合同纠纷,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天津某物流公司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近年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行政服务中心已分批对符合相应退还条件的投标保证金实行了集中清退,收到较好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投标保证金不符合集中清退条件,无法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