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是我们生活中最常见的租赁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情况,签订合同是避免纠纷最有效的办法。与此同时,由于租赁关系的不稳定性,也会给房屋租赁方或是承租方带来很多困扰。 本案,租赁方与承租方签订了一次性租赁30年的门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长期租赁合同”)超过法定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部分无效。[1]但目前,我国土地及房屋租赁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
在租赁市场中,租赁期限是租赁合同的核心要素之一,它关乎着租赁双方的权益和预期。然而,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对租赁期限的限制,试图采取一次性签订多个租赁合同的方式来延长租赁期限。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甲乙双方于2021年1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甲将其名下商铺租赁给乙使用,租期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2051年1月31日止,后双方因房屋使用产生纠纷,现甲诉至法院,以租赁期限超过《民法典》规定的最长租赁期限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