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可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可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可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寄递、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