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的迟永平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孩子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这种情况发生之后其实是要分三种情况的,主要的区别是受伤者的年龄,8岁以下,8到18岁,及18岁以上,亦或者说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_大武汉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11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董星星)2月11日,在周二之约直播间,长江新区阳逻街周冲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蒋叶婷向法官提问:“小学生在学校受伤,谁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