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湖南日报10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笑雪 通讯员 曹婕妤 胡媛媛)近日,省人社厅下发通知,自10月1日起,进一步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用工(含实际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业务承揽、外包服务等,下同)参加工伤保险的业务经办,切实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和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劳务派遣职工)合法权
基本案情甲公司承接了某公寓楼的精装修工程,并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随后,乙公司将案涉工程中的木工施工业务分包给邓某,邓某又进一步转包给了李某,李某组织了包括杨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不幸的是,杨某在施工作业中使用手提切割机切割阻燃板时受到事故伤害。
11月22日,周先生咨询称,他的朋友夏某于2022年2月由姚某聘用至成都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受姚某管理,报酬由姚某发放。2022年4月,夏某在上述工地干活时不慎受伤,随即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踝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外踝粉碎性骨折、右后踝粉碎性骨折。
阅读提示由于不属于劳动关系,诸如在平台上找活儿的家政工、技术小工等零工在工伤认定上往往陷入困境。此外,当平台零工干活受伤后,一些平台会以缴纳不了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赔偿。在后续赔偿权责区分上,派单方和平台方往往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