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读者朋友提问,为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能与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工龄?对于除名的处罚大家应该都能理解,但对于自动离职行为的处罚,有朋友提出了质疑,为何自动离职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不能连续计算工龄?
现在单位的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于退休没有任何影响,但在计划经济的年代,除名与自动离职对个人的影响就非常之大了,在没有建立统账结合养老制度之前的计划经济年代,你的工资,养老金都是由所在地劳动局审批,单位负责发放,如果被单位除名,根据国家政策,那么就预示着你的工资退休金也终止发放,之前的工龄也会被“清零”,后期退休时,统账结合之前的工龄不能被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咱们这期内容就来讲解一下,1999年被除名,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会被清零吗?相信大家也都知道,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之前参加工作的,咱们的工作工龄是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对于部分朋友来说,如果是被公司单位除名的,那之前的工作工龄还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您提出的关于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对有“除名”和“自动离职”两类情形职工原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了个人缴费制度。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职,主要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或是自身的原因,离开原来的机关事业单位的情形。这里所指的离职包括工作调动,辞职、自动离职,被单位辞退、开除等情形,不同的离职原因,对于工龄和缴费年限的确定办法是不一样的。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9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即日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
比如在1993年之前的工作工龄,并不是都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因为有些地区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是1992年,所以从1992年开始,参保人员的工作工龄就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了,如果没有缴费的情况下,那么,这部分工作工龄就不可以参与养老金的计算的。
很多人都很关心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尤其我国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年头并不算太长,计算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时,往往存在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两种,而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中,还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职工受到刑事处分或者开除处分的,这种还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吗?
1996年因为超生被单位开除,现在是否还有养老金可领,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是否按照规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养老保险是否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只有同时达到这两个条件才能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