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子常年外出务工缺位抚养子女诉请离婚时被判支付男方经济补偿本报讯 (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封玉洁)近日,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原告高某(女方)支付被告李某(男方)经济补偿3万元。
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首次引入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明确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但是以夫妻双方采取约定财产制为前提,只在采取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才能在离婚时酌情根据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付出情况予以补偿,否则不能适用。
如今,不少女性在结婚后选择当“全职妈妈”,一边带孩子、一边照顾老人,为家庭付出的较多,如果发生婚变,到底该不该获得补偿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三明法院审理的这起家务补偿案件……小芳和小强经人介绍,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
离婚时能否请求经济补偿?原告林某与被告于某结婚多年,未能妥善处理双方矛盾,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亦认可双方再无和好可能,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
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能否索要经济补偿?案情简介1993年6月,张某、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张某于2009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婚生子女均随李某在老家生活,由李某独自抚养成人。现张某以分居多年,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