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突破,规定如果患者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界面新闻记者 | 李科文界面新闻编辑 | 谢欣在按下回车键确认签署生前预嘱后,48岁的张海蓁坐在电脑前,脑子里回闪过5年前最后一次听父亲回述人生经历的那个午后。2007年,7月的北京夏日可畏。张海蓁的父亲在一个月前被确诊为晚期肺癌。
4月4日是清明节,人们在这一天祭奠追思离世的亲人。我们在今天也要特别关注一个有关生命与死亡的话题“生前预嘱”。什么是“生前预嘱”?这指的是人们在意识清醒时签署的,确认自己未来如若遇到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采取哪种医疗治疗方案的意愿指示文件。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生前预嘱首次被写入的地方性法规。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该条新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
“我好想死......”老刘是晚期癌症病人,这是他躺在病床上清醒时反复念叨的一句话,他躺在ICU的病床上,四周都是冷冰冰的机器,他只能靠着氧气罩呼吸,喉咙被开了一个孔,一根管子和呼吸机相连,进食只能通鼻饲。
清明节,我们在缅怀故人的同时,也会对生命重新思考。人生的最后时刻,如何有尊严地离开,如何将生命的选择权掌握在自己手上?生前预嘱,便让人们在头脑清醒时,对自己临终“抢不抢救”、“如何抢救”提前做出意愿安排。
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对于“生前预嘱”设置了专门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