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民法典学习宣传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扩大民事行政检察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按照全国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要求,现开设“案说民法典”专栏,由重庆民事行政检察官讲述办案故事,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着力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当生命和健康遭受威胁,人们是否有权利首先选择保护自己?对此,长宁律师针对“紧急避险”这一法律赋予公民的自我保护原则展开讨论。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在实践中应当区分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1)两者的相同点① 从性质上看,两者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对社会有益的行 为,是法律所提倡和保护的行为。② 从目的上看,两者都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的共同目的。
本报记者 巨云鹏上海市民陆女士骑电瓶车从非机动车道内侧向外行驶,不小心撞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固定物,连人带车摔入机动车道内。此时,一辆公交车正缓慢行驶在机动车道内,为避让突然摔入机动车道的陆女士,公交车司机杨先生立刻紧急刹车,造成公交车乘客方女士不幸摔倒受伤。
通告针对个别地区在防疫中暴露出的问题,称无论任何时刻,鄂尔多斯都将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通告同时告知民众,在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事后我们会安排相关部门对事情过程进行回溯和研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通告提出,始终坚持生命至上,救人为先,如遭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特别是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等相关法律之规定,有权采取措施自救,或及时紧急避险,但请谨记:在自救和避险时,不要损害他人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