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让我们向每一位女性致以节日的祝福!女性具有五个特殊的生理时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女性的身体机能在这五个时期会发生一系利变化。围绕这五个生理时期对女职工所进行的劳动保护,就是女职工的“五个特殊时期”保护。
#普法课堂# 【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由于生理状况有差异,女性在职场中难免会有特殊时刻。对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给予了充分的保障。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未成年工与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四章 未成年工与女职工劳动保护 与成年男性劳动者相比,女职工、未成年工有着特殊的生理特点和身体条件,他们参加劳动过程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法律不对其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他们在劳动过程中的
来源:【贵州广播电视台-动静新闻】女职工劳动保护知识问答如果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只要女职工没有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到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今天是第114个国际妇女节福州人社准备了一份女职工劳动保护小锦囊提醒女职工维护好自身劳动权益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她”权益一、劳动就业保护录(聘)用女职工时,依法与女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中应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明确不得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2015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王女士在一家科技公司任实验室研究员,产假期满刚回岗上班,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安排其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实验,王女士拒绝。公司以其未履行岗位职责为由将其工资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规?
为保障全省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促进女职工身心健康。3月18日,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给各用人单位发送一份关于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益、特殊权益、职业健康权益、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集体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