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机构设资金池、混业经营和与借款人串通发标归结资金,涉嫌非法集资。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P2P网贷机构有十三种禁止性行为,包括自融/变相自融、承诺保本、期限/金额拆分以及线下营销等方式。
近几年来,随着民间投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国家逐渐强化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并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也在这一过程中逐年递增,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几起非吸案件,浅析该罪的几个辩点,与读者一起分享。
刑法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是否违反金融法规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我们把它定义为法定犯。法定犯对应的是自然犯。
本文结合最高检发布的两个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指导案例,以及与检例第64号相关联、登载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另外5起望洲集团高管非法集资刑事案例,对P2P网贷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析,谈谈该类案件认定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重点、难点问题。
2019年初,监管部门随即下发《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确定了对P2P行业进行清退的主基调,要求做到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同时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