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8年2月,李某从A单位调入至B单位工作,并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担任某部门助理工程师一职。1999年下半年,李某提出辞职。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但B单位在2000年12月7日,没有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单方作了关于对李某除名的决定。
我们在面对离职的时候,通常有两种状态:一种是我自己想走、不干了,这是劳动者“主动”离职;而辞退、开除、劝退都属于劳动者“被动”离职的状态,而我国劳动法针对劳动者“被动离职”是有相应的补偿规定的,接下来我们一个一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