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记者从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吴谢宇案二审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吴谢宇案开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一起标的上亿元的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纠纷,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黔程集团)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重庆凯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凯邦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及相应利息。最终,重庆仲裁委裁决凯邦公司在已支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