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介绍,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17号令),近日公布修订后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来源:【中华泰山网】最泰安讯(记者 董文一)1月9日,泰安市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泰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王松,市司法局政府法律专务科张晓,泰安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市律师协会会长郭桂林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对《运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请于2023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248号运城市司法局立法和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运城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重点知识点|「行政规章★★★(考察10次)(三级考点)」01行政规章制定程序(二级考点)3.行政规章的审查(1)主体:法制机构。(2)审查中的征求意见:发送征求、实地听取、会议听取或者社会公布与听证。(3)提请审议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
【普法小知识】如何区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三个重要的概念。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