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肯定、或毫无疑问地说,掩耳盗铃这种诡辩逻辑行为、关系、手法已经是一种过去式的诡辩逻辑形式,虽然是指对偷盗、犯错、违章等行为作了一种自欺欺人的掩饰、遮掩手段和手法,但作为现代行动派而言,这种自欺欺人的手段应该是多余的,明知是犯错、违规违法,或违反有关政策约束,却不再需要掩饰、遮盖,而是肆无忌惮、处心积虑、明目张胆地去做,这种“掩耳盗铃”的手法根本就不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