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物权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同一物上,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这项原则也存在例外,比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法律规定了特殊顺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