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搭子”相约开车赴考,不慎车祸,一人伤重,开车的同学该负全责吗?近日,香洲法院审结这起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法院怎么判?好心的肇事者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颜某与刘某、顾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值得关注。据介绍,顾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刘某及其搭乘人颜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郑育婷、谢平、赵云川)适用公职监护人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损害可减轻责任、发布广东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买房“跳单”不得拒付中介费——5月2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市民刘某与郝某是邻居。某日,刘某搭乘郝某的电动三轮车出行。行驶过程中,因顾某驾驶的小客车超车后立即右转弯,致使郝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发生侧翻。郝某与乘车人刘某均受伤。经交警勘查,认定顾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
好心让朋友搭便车,行驶中发生事故致搭乘人受伤,车主是否担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是否有权主张赔偿误工费?非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的,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是否应减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好意同乘”屡见不鲜,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受伤,责任如何界定?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担责?《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搭顺风车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员受伤或死亡,责任分划定分两种情况:一是搭乘人免费搭乘,车主在有违章等过错情形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搭乘人付费搭乘,视为车主有营业目的,应对搭乘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