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是财政部依法创新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在政府购买服务、需求复杂的特殊项目采购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毕竟竞争性磋商采购是六种采购方式中的新成员,各地对这种采购方式的理解和运用仍有待深化提升。
实践中,政府采购工程的两法适用产生了诸多疑难问题。请问:如果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定义的工程,与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采购项目,如果其采购预算金额很大,比如超过5000万元,是不是也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是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