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记者从吴谢宇案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吴谢宇案二审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吴谢宇案开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该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双峰一位姓戴的居民反映:我有一件跟邓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由罗法官担任审判长。今年4月20号开庭审理,8月28号给我下了一个中止审理的裁定书。我跟邓的民间借贷,与邓的其他犯罪不搭边,为什么要中止我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