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4年4月20日,被告甲公司准备为案涉车辆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为200万。当日,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微信沟通案涉车辆投保事宜,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核保通过价格,可以打款”。
来源:【烟台日报-大小新闻】新车一提,保险一入,车辆上路无后顾之忧。莱阳一位车主在提车当日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赔。很多车主想当然认为交上保费之时就是保险合同生效之时,不曾留意保险合同的“零时生效”条款。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车主同意续保,且确认了保险“预览单”,后续也缴了费,但保险公司录入系统较晚,且未告知车主“保单续保次日才生效”。好巧不巧,这个“空窗期”,竟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保险公司以车辆“脱保”拒绝理赔。近日,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件,谁该为此次事故买单呢?
#头条创作挑战赛#车险提前一个月买,不亏。因为我们在提前一个月购买车险之后,车险并不是实时生效的,而是在上一年的车险有效期截止时,即时开始生效。也就是说,提前一个月购买的车险,实际生效日期还是在一个月之后,车险的保险有效期依旧是从生效日期开始计算的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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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20时35分,案外人刘某某驾驶××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石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司门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横过世纪大道的行人袁某某发生碰撞后,袁某某又被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耿某驾驶的××号“明锐”牌小型轿车碾压,至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耿某承担次要责任,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2020年5月2日,张女士为其所有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续保,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险。2020年5月2日10时许,也就是张女士离开保险公司驾车回家途中,与景区一辆公交巴士发生追尾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女士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公交巴士司机无责。
各位车主您有没有因保险生效和保单生成不同步而产生过烦恼或困惑?近日两起案例法院均二审判定保单生成则保险即刻生效案例回顾案例一:黑龙江省鸡西市的胡先生在2021年9月27日13时34分56秒通过网络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付款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