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源于本诉,本诉撤回起诉后反诉仍可在与本诉牵连相关范围内继续审理,基于反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与本诉具有牵连性,不应超出本诉审理范围,因本诉与反诉系基于牵连关系而产生合并审理的基础,如在反诉中引入其他与本诉无关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反诉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