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资源具备生产要素和资产的特征,是数据时代的新兴且相对独立的资源类型。作为奠定数据产权基础的数据资源持有权,其设定目的在于防止不当妨碍数据的合理流通以及其作为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因此,可持有的数据资源应满足能够流通利用的条件,方可被纳入持有的范畴。
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其中提到,完善企业数据权益形成机制。企业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或合法获取、持有的数据,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民商事合同或行政协议约定的各类数据权益。
数据确权与合规,是全球企业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共同面临的难题。推动行业数据互联互通、共享流通,释放行业数据价值,正是讨论企业数据确权的着眼点,也是落脚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数字经济发展是否需要对数据进行确权,取决于确权说和行为规制说哪种方案有更大的优势。对此,确权说贯彻“有贡献即有回报”之理念,在保护层面上具有层次性、前瞻性和确定性,不仅局限于消极保护,更在于促进积极利用,形成有效市场规则,在意思自治基础上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最优配置。
欧盟GDPR所规定的“数据携带权”作为一项全新的权利无疑在业界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世界各国纷纷效仿以期完善国内数据法法律体系,为国内数字经济的长足发展保驾护航。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与自由经过扩张解释也负有保护用户数据安全的义务。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部署在全国17个地区试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然而,全国政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原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原副主席赵雯发现,目前各地试点做法不一致,亟需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金春华《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 金春华 摄权益归属不明,企业不敢提供数据;公共数据怎么开放缺制度,致使质量参差不齐;数据要素产业生态未建立,市场主体不强……这些导致数据“供不出”“流不动”“难交易”的难题,杭州将用法律来推动破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