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新增的制度,现行《民诉法》第203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原创 阳江中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阳东区法院审理了一宗新类型的特别程序案件此案在阳江地区尚属首例该案中某银行以贷款人长期拖欠贷款未还构成违约为由对贷款人名下已抵押的车辆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及抵
“真是太好了,省时又省力。拿着这份裁定书,我们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近日,延吉市人民法院向延吉市某银行送达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裁定书,银行工作人员感慨地说。2019年12月,延吉市某公司经股东会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450万元,用于项目建设。
近日,原州法院民二庭向宁夏某农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上载明: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固原市某地的不动产。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拿到裁定书后高兴的说:“太好了!有了这份裁定书,我们就能申请强制执行了。”该裁定书是原州法院发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的民事裁定书。
【案情回放】2012年11月23日,申请人上海云峰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与债务人上海浦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汇公司)以及被申请人方芳、章浩锋、章伯明签署房产抵押担保协议,约定三名被申请人以上海浦东新区溪兰路房产作为浦汇公司偿还云峰公司主债务的抵押担保,并办理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因疫情短暂失业又逢家庭变故入不敷出,购房者逾期偿还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房产进行折价或变卖处置,法院如何认定?日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么一起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最终裁定驳回银行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