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 【内容提要】实践中,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存在中间人的贿赂案件较为常见,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认定中间人的行为性质,明确行为是行受贿的共犯行为还是介绍贿赂行为,对此,可以从行贿人、受贿人和中间人的主观认识、行为方式、介入方式等方面区分认定。
实践中,介绍贿赂罪与行受贿共同犯罪存在以下区别:主观方面,行受贿共犯是行为人与行贿人或受贿人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认识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人行贿或受贿人受贿,而介绍贿赂人明知他人意图行贿或受贿,仍然进行沟通撮合,促成行受贿的实现,并且,介绍贿赂人能认识到自己是站在双方的、中立的立场介绍贿赂的。
这世间有受贿的官员,就必然有行贿的商人。当然还会有一些介绍这两者的中间人。这种人很有可能会犯的罪名就是介绍贿赂罪了。介绍贿赂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呢?律师解答:根据《刑法》规定,介绍贿赂罪仅有一档刑罚,目前尚未发布更详细的量刑标准规定。
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辨析——转载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斡旋受贿和利用影响力受贿均系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在请托人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在构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行为可能存在交叉、竞合。
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宋某结识某局局长王某后,认为王某所任职务对其经商有较大帮助,故多次主动联系王某,逢年过节送给王某购物卡、海鲜卡、茅台酒等物品,闲暇时经常与其吃饭、喝茶、打牌,并安排自己的妻子与王某妻子结识,多次由宋某出资组织双方家庭到外地旅游,双方建立了较为亲密稳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