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入赘女方做上门女婿,并将户口迁入女方所在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村小组开会决定其及子女无权分配征地补偿款,引发纠纷诉至法院,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村小组支付原告王某及其子女征地补偿款40,083元。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的加速,近年来,涉及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的纠纷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各级法院受案审理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主要表现为临近大城市的周边郊区农村、已经被城市规划界定为建成区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出租收益、征地拆迁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村委会和村民之间争议和矛盾较多。
“入赘”是男子就婚于女家,以女家作为主体关系,夫以妻居的一种婚姻方式。“入赘男”未生活女方集体经济组织,且户籍未登记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未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时,不能享受安置补偿政策——杨传武与信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