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先生(化名)与杨先生(化名)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杨先生负全部责任,秦先生无责任。杨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致秦先生十级伤残并造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故秦先生诉至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一般都会进行伤情鉴定,从而提出赔偿金额。那么,如果受害人身上本就有陈旧伤,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若认为陈旧伤对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结果存在参与度,应就此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当然推定陈旧伤与现有伤情结果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