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变更生效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211条第1项规定,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决定,首次全面地修改2002版证据规定(旧规)。施行十余年的旧规历经民诉法三次修改和民诉法解释的出台,部分规定已落后于司法审判实践。为此,最高法院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要求,历时四年,对旧规进行了修改。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基础上,对民事自认规则进行了完善与补充。
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郑学林 刘敏 宋春雨 潘华明转自:山东审判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至今已是18年。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确立了申请再审的十三项事由,其中第一项就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该事由既实用又常用,笔者就多次通过该事由获得了较好的再审代理效果。在此,笔者分享“新的证据”在再审审查阶段的三项功能。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新的事实”与“新的证据”的区分,最高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认为,判断裁判生效后出现的新的事由是构成再审新证据,还是构成据以另诉主张权利的“新的事实”,应依据其是否受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能否证明原裁判认定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错误、当事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来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第177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最高院时隔18年对民讼证据规定的首次修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78条是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中“新证据”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在参考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其特点在于侧重对“新证据资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