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国务院决定,为了适应中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三部行政法规。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为了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3部行政法规。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据新华社报道,修正草案立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实施。
随着国家人口与计生政策的优化调整和上级立法机关对有关上位法的修改完善,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建议废止《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