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1、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定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差额贷记事业单位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按照被出售、转让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入事业单位报经批准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在调出过程中发生的归属于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在预算会计中应计入下列各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