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林安琪,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辩护中心研究员(如需转载,请私信或联系作者本人获得授权)导语:在非吸案件中,投资人的损失计算对于量刑和赔偿具有重要意义,若存在“复投”的情况,该如何计算?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社会性的特点,集资案件中投资人往往人数众多,一旦平台无法兑付,投资人将遭受投资款无法收回的不利后果。对投资人的投资损失,是由其自担风险,还是由司法机关帮助其追回,曾在理论上有一定争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
今天(11月1日)记者获悉,前段时间,无锡的孙先生从某影视公司处,花了100万元买了一部电影2.63%的投资权和收益权,原本以为电影上映后能赚大钱,结果最终却因为票房不佳,亏了近96万,孙先生认为合同中有诈,于是将影视公司告上法庭。
来源:经济参考报3月17日,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麟杰”,股票代码“002486”)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兆廷于3月15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根据公告,此次立案调查主要针对李兆廷涉嫌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细节尚未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