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的规定,本条款只是解决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明的问题,而由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才能确定。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兆润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法人不一致的问题,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于2019年4月8日发生变更,至今却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2020年,“树XX”轮船舶所有人向大连海事局申请船舶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经审查,该轮船舶所有人是个体工商户,原工商登记信息为长海县XX镇XX制砖厂,经营者为李某华,变更后工商登记信息为长海县XX镇XX制砖厂,经营者为刘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