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3月军委确定军队干部级别为9等21级,其中第三等为兵团级,包括正兵团级、副兵团级、准兵团级,其中被授予正兵团级高级将领有37位。37位正兵团级有36位参加了1955年9月的首批授衔,另1位则在1956年补授军衔。
1952年,军队与地方干部进行评级,军队进行军级评定,地方进行行政级别评定。虽然是两个不同系统,但级别也基本上相互对应,如大将是军委委员级,对应行政4级;正兵团级对于行政5级,副兵团级对应行政6级;准兵团级对应行政7级等。
1955年,军队与地方实行薪金制度,军队按照军级,地方干部按照行政级别,在1965年之前是两套薪金制度。薪金制度按照军级,上将之间有区分,正兵团级与副兵团级;中将之间有区分,副兵团级、准兵团级和正军级;少将之间也有区分,正军级、副军级、准军级、正师级。
1955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年份。这一年,在全军范围内实行了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勋章奖章制度,史称“四大制度”。其中,薪金制作为军人的基本待遇制度一直沿用至今。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初期,我军长期实行供给制,干部、战士物质待遇水平很低。
当年授衔解放军共授予上将55位,还有两位上将分别是1956年、1958年补授,一位是李聚奎,李聚奎补授的原因容易理解,授衔时李聚奎任石油工业部第一任部长而错过了军衔,到了1958年才重新回到军队工作,担任总后勤部政委,所以在1958年中央决定单独给他授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