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1年第20次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中规定:“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即《法官纪要》明确:43条不适用于借用资质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法: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的个人,基于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的个人无权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2024041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272号再审申请人贵州凯和某公司、贵州凯和某安顺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聚安源某公司、陈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实际施工的,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是工程款及利息的实际给付主体,作为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向被挂靠人主张承担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不应支持。
⊙注意 |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违必究!借用资质关系(挂靠)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路径实务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借用资质关系(挂靠)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主张路径,争议不断,争议的焦点在于,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