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8日,刘某某教唆、怂恿任某、王某某、李某、陈某某、马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通过翻墙、套用学生证件等方式,进入某中专学校男生宿舍楼,向学生介绍马某某为学校“大哥”,并采取踹门、言语恐吓、踢踹等手段,强行向50余名学生收取“保护费”共计400元。
前不久,某报刊载了这样一封家长来信,信中写道:一位多年不见的老朋友带着6岁的女儿来家作客。一进门,朋友的小女儿就很乖巧地一个个叫“叔叔好、阿姨好、姐姐好……”但我那读6年级的女儿却只回答叔叔好,阿姨好,而不说“小妹妹好”。事后,我问女儿为什么,女儿振振有词“因为我比她大。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新《预防法》)。其中,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进行了规定。不良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自身身心健康、但是尚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那么究竟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呢?
周三晚托的时候,班上最前排有个男生拿着纸巾在哪里捏小动物,我看到后大声的说你捏的小狗给大家分享下了,引来其他同学们一整哄笑,他连忙用另一张纸巾把捏出来的小狗包裹起来,红着脸回答我说没有捏,纸巾是刚才擦手留下的。
学生课间休息时被老师罚做深蹲,遭同班同学群殴,导致患有眼疾的该学生左眼失明。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定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根据过错程度,校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两名参与殴打的学生之家长连带承担45%的赔偿责任。
《爱的教育》临渭区桃园学校 一年级一班语文老师 周立青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个人都会犯错误,何况是学生,面对学生的过错,不能一味地使用惩戒,要用敏感细腻的心去关爱。这是我从一件小事中得到的感悟。今年我担任一年级班主任。
王某与张某均系未成年人,双方在事发时均已年满10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已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张某拍打王某头部引发事端,并用拳头击打王某面部导致王某受伤,故张某对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课间同学们一起游戏玩耍,也能放松身心。然而,一旦玩闹过度,孩子受伤,家长反目,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本文刊于《中国妇女》杂志追逐玩耍,发生碰撞2022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