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您好,我是一家位于丙地大型企业的小股东,出席了前不久公司召开的公司董事会会议,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决议内容为:将AA公司决定分立为B和C两家公司,并且两家公司分别处于甲省和乙省两地,两家公司都在外省。
昨天写了个笔记,题目是《董事会决议让公司承担5.4亿担保责任,大股东受益,法院判决议无效》,聊了一个很具体的案例,从中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没有经过法定的内部决策表决程序的,原则上是无效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或者有法定例外情形;
生物谷5月31日收北交所问询函,根据公告,为加强对公司重要岗位离任人员的审计监督,促进公司运营管理责任人全面履职,保证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和侵犯,制定离任审计管理制度。反对董事林梓峰、杨智玲认为,该制度未按公司惯例进行内部讨论,可能难以有效执行。
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对股东处以罚款的规定,是公司全体股东所预设的对违反公司章程股东的一种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发展需要,也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并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