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地铁不方便自行驾车要安全外出散步耳朵闲玩转普法新样态口播普法入民心口袋学法第四期来咯~今天播报的内容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四条【拟制自认】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基础上,对民事自认规则进行了完善与补充。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修改决定,首次全面地修改2002版证据规定(旧规)。施行十余年的旧规历经民诉法三次修改和民诉法解释的出台,部分规定已落后于司法审判实践。为此,最高法院根据“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要求,历时四年,对旧规进行了修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4日第177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最高院时隔18年对民讼证据规定的首次修订。
《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以及相关规程,对证据的一般规定、证据的分类审查与认定、非法证据排除、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从其章节和条款安排可见,对证据认证的功能是决定在案证据是否能成为定案根据的关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确保各级人民法院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我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