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16 年 12 月 1 日,金先生与钱先生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金先生租赁钱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 961弄 28号内东面座一层厂房,面积约 1,200 平方米,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租期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
新塍镇居民王娇(化名)棉花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为了扩大经营,她租了杨成(化名)新建的厂房,将棉花堆在厂房内。最近,阴雨连绵,房顶出现了渗漏,棉花被淋得一塌糊涂,无法再使用,十几万的货物就这样毁于一旦,王娇欲哭无泪,直接把矛头指向杨成,要求杨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
法律问题不求人,比律师咨询更专业的裁判观点,欢迎关注备用。原告魏某系城关镇林家村东关社农民,现任东关社社长,案涉位于城关镇林家村的约0.5亩场地,系原告家庭承包地,承包期限自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但该块地多年未耕种而荒,当作停车场使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月22日发布一批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入选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该案的审判指出,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商业性房屋租赁合同、工业性房屋租赁合同和居住房屋租金合同等,这一类案件常年为法院受理各类型案件数量统计中的前列,作为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掌握相关司法裁判思路和裁判规则,就如何办理这类案件,本人现结合上海市各法院司法实践、裁判规则以及本人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从实操层面为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供全面的办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