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郝瑞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日益增多。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利用自身工作便利,向他人提供客户个人信息,以此非法牟利,侵犯他人信息安全。4月8日,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梦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责令梦某在媒体登报致歉并退赔受害人17658元。
潘某系某通讯营业厅的业务人员。2021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其在某通讯营业厅担任业务员的身份便利,在给客户办理新手机卡的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网购平台并从中牟利。
大帅在狗狗营业厅工作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其为客户提供充话费、开办手机号、维修手机等服务的便利,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发送至京东、淘宝等“拉新”微信群,待上家用这些手机号申请注册了京东、淘宝等软件后,其将客户手机接收的验证码发送至上述微信群中,以便于上家用于注册京东、淘宝等账号。
中国法院网讯(张海艳)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工作便利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用来注册各网络平台账号非法获利的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的犯罪所得5637.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经营手机通讯店。
原标题:本案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郝某在某手机专营店务工,自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郝某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发送到“抖音拉新”等多个微信群,之后会收到验证码,再次将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供他人注册App,进而获取非法利益4893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