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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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讲,被告进行答辩,是庭审程序推进的必然之举,法官可据此确定争议焦点、发现案件事实。法官虽拥有依职权调查的权限,但是能否查明事实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辩能力和技巧,如果没有被告的参与,庭审过程相当于攻防之战中只有矛,而没有盾,可能会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进行和裁判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