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2016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甲方有权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和乙方工作表现、能力及发挥乙方工作技能,调整和调动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或职务,乙方必须自觉服从甲方的安排,相同工种系列或职级的工作调整或调动、其基本工资不变。
在公司工作的20年,康迪从最基础的下饺工做起,历经37次岗位变动最终升任营运优化部副经理职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劳动合同,但不能因此否定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只要调岗行为必要、合理、正当就是合法的、允许的。
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劳动者竟拒绝并旷工数日?一案情回顾原告陶某与被告南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从事电工工种。2023年2月15日,该公司因业务调整,对包含陶某在内的五名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