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以公司未足额交社保被迫离职,仲裁一审支持,二审遗憾驳回。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根据“网传”的2023年10月19日《深圳市劳动争议审判通讯》第44期中提到的,裁判日期为2023年9月27日,案号为粤03民终5509号的一个二审判例,目前深圳地区的相关裁判观点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对于公司“不足额缴纳社保”的情形,不再支持员工主张被迫离职及相关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该案例中,某员工离职前的平均月薪为8000余元,但公司的养老、生育、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仅2700余元。
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等,但双方并未正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不能证明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