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第三人某工程公司拖欠原告王某工程款40余万元。2023年12月24日,第三人某工程公司与原告王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某工程公司将其在被告某建设公司的工程款债权40余万元转让给原告。同日,第三人制作告知被告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送达给被告。
债权转让具有其特殊性,一般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及三个法律关系,在诉讼与执行中往往会受到合同相对性或审执分离等相关规则的约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问题形成不同观点,诸如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的确定、能否以提起诉讼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执行案件终本后转让债权如何恢复执行等。
被告餐饮公司向第三人家具公司订购餐桌、沙发等家具20套,同时签订《家具采购合同》,约定:家具搬到被告楼下,被告须支付合同总金额28%作为进度款:待家具安装完毕,从第三人通知被告验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需要完成验收,超过3个工作日未进行验收的当作合格处理,余下合同总金额44%,被告分3个月全部付清余款。
搜法回顾法官释法肖嘉晋 主持人王丽娟 法官主持人:坊间一直都有债不过年的讲法。说起追债大家都知道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所以很多人都会想用债权转让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王法官,其实债权转让是怎么一回事呢?王法官: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转让纠纷的核心裁判观点(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作为出让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为债权的受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债权转让制度与保理、托收、贴现、资产证券化、担保融资等多种交易具有关联性,法律允许债权转让,使得不少金融交易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