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贵州省民政厅发布《贵州省民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贵州省民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等规定的9家社会组织,拟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株洲市小微信贷与担保协会、株洲市粮食行业协会等8家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按规定向株洲市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年度报告,未以任何形式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是否需要没收?
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