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张理晶通讯员 金红羽市民在商店购买食品后以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将店家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近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披露两起典型案例,法官表示,此类型案件,要符合“生活消费”范畴才能支持。2020年,市民徐某在某店铺购买了10袋鸡翅中,花费1299元。
经营者销售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进口食品,误导消费者判断,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经营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依法向其主张十倍价款赔偿金。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起涉及未成年人食品安全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坚持依法严惩各类危害未成年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不手软、坚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松懈的鲜明立场和坚定决心,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及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2民终51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奉化中山东路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299号(奉化万达广场负一层)。
销售者销售的某减肥产品未按规定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能否视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从而支持消费者的十倍赔偿主张呢?法院判了!案情简介2024年8月19日,原告肖某通过微信与被告高某取得联系,以1160元购买了2瓶减肥保健胶囊,并通过案外人将产品邮寄给原告。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果商家态度较好进行道歉,也可以选择更换食物或降低赔偿要求。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宇 通讯员 王竹萌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月14日,北京房山法院干警走进胜茂嘉苑社区,为40余名社区居民开展了主题为“守护安全健康消费 共建活力幸福房山”的普法讲座。
随着清明的临近,茶叶消费市场开始热起来,但消费者也需要多个“心眼”。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份茶饼,发现其生产日期严重不符,且连生产厂家名称、地址都没有,品茶后更感觉茶味不对,于是起诉要求十倍赔偿。最终,法院以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支持了李先生的诉求。
大皖新闻讯 大米过期了近一个月,仍在销售?市民黄某某在重庆市一超市内购买到一袋过期大米,要求退一赔十被拒后,将超市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公开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超市向原告黄某某退还货款52元,并赔偿原告黄某某1000元。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刘胤衡 记者 陈晓)消费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是否能享受“退一赔三”?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知假买假”引发的食品安全赔偿纠纷案,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但未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