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特殊性质的权益,其转让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那么,村民将自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非村内人员,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文山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
甲方:乙方:现甲方将一块坐落在 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为了双方的利益前提下特拟定下协议书。此宅基地左靠 ,右靠 ,长度为 米包皮;甲 方: 乙 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见 证 人:身份证号: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转让协议书甲方(出售方):姓名: 身份证号:乙方(购买方):姓名: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房屋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转让自有房屋给乙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位于 市 区 号楼 单元 室的住宅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
【裁判要旨】1.政府基于买房人长期实际使用居住及拆迁改造时的房屋也为其重新改建的事实,根据买房人提供的《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集体土地使用证》、《属物普查表》、《承诺书》、《空房验收单》等材料,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视为已履行了审慎审查的职责,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