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0日、11日,李某两次从银行取款294万元,加上其家中现金,凑够300万元交给鲍某,而鲍某则给李某出具借条,清楚写明“今借到李某现金叁佰万元整。鲍某2022年1月11日。”后李某向鲍某催要还款未果,起诉至法院。
单方录制的录音,若未侵犯隐私等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法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