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倩 通讯员 林培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发展,居民对物业管理及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运营管理时,时常会出现服务不及时、处理不妥当的情况,故平衡好物业管理职责与居民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街道上,小区里,商场外……我们不难发现,自行车乱停放的现象并不罕见。那么,对于这些不停在指定区域、乱停乱放的自行车辆,物业有无权利进行处置?有车主为此告上了法院,原本停放在商场外的自行车,被物业挪到了集中停放区域,造成车辆毁损。
因小区物管阻拦摩托车在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停放,南宁市新城悦隽风华小区业主周先生将其告至法院,要求解除该限制。近日,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0年,周先生购买了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两个车位,后与小区物管——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签订车位服务协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