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于2019年8月竣工,调试稳定后采样并于2019年8月27日出检测报告,2019年9月已进行废水、废气、噪声的自主验收,并于9月20日公开验收报告,现在固废也要进行自主验收,但检测报告已过期,且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验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问:1现只验固废部分是否要重新监测废水、废气、噪声?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了《企事业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的工作指南》,用于指导我市企事业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
北极星大气网讯: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就“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验收前是否一定要取得排污许可证”这一问题予以回复,详情如下:内容:在2021年6月份,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就通过“出具验收意见、公示验收报告”等步骤完成了自主验收,该企业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规定就出具验收合格意见:是否构成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情形?
19日,记者从镇江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扬中一企业自主验收报告中,“篡改答卷”。记者了解到,6月10日,扬中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中部分数据及基础信息,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