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将涉村纠纷调处工作贯穿诉前诉中诉后全流程,8月19日上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太阳村人民法庭联合太阳村镇桐村村委成功调处一起涉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解除合同,被告当即支付租金1.6万余元,村民“足不出村”,纠纷得以就地化解并履行完毕,切实保障了村民合法权益。
因为最近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很多企业因为比如疏解的原因,因为腾退的原因,因为不符合当地规划的原因,有很多租赁集体土地,甚至租赁国有土地的企业,以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
因为最近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当中发现很多企业因为比如疏解的原因,因为腾退的原因,因为不符合当地规划的原因,有很多租赁集体土地,甚至租赁国有土地的企业,以租赁期限超过20年合同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长期租赁合同”)超过法定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部分无效。[1]但目前,我国土地及房屋租赁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长期租赁合同。
作者|肖波基本案情: 2003年9月10日,原前锋镇某村民小组与唐某签订了一份30年的《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村民小组将本组茶山出租给唐某发展林业,并约定唐某在协议签订后需立即支付10%的租赁费用,之后每隔三年按照10%的比例支付租金。
大象新闻记者 赵明 通讯员 王卫芳基本案情:2008年10月八原告家在某村共新分得耕地15.6亩,孟州市农林局给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以原告耕种的土地侵犯其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于2023年7月10日、2023年8月3日分两次在原告耕种的玉米地喷洒农药致其约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