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1月27日讯(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这些年,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日渐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规定已多被“上班族”知晓,并被时常运用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劳动合同法中还有一个经济补偿你知道吗?
竞业限制协议,即是企业的“护秘法宝”,也是员工的“择业枷锁”。90后IT行业小伙儿阿杜,东家不干干西家,无奈一纸协议封印住了他,“老东家”还不愿给补偿。近日,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劳动者每月的工资发放,在劳动者离职后可以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约定吗?近日,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认定随工资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工资性质,判决吴某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吴某原为甲公司的技术员。
部分企业任性使用竞业协议,无疑违背了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的初衷。所以,对竞业限制也要予以限制据法治日报报道,最近,来自北京朝阳的王女士遇到一个两难问题——她准备入职一家图书公司,做销售。公司人力部门在递给她入职合同时,还带着一份竞业协议。